走进上合

上海合作组织简介

上海合作组织是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它的前身是“上海五国”机制。

2002年,在上合组织圣彼得堡峰会上签订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文件于2003年9月19日生效。这是一份章程文件,规定了组织的宗旨与原则、组织架构、主要活动方向。

上合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旅游、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上合组织对内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对外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及开放原则。

上合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是成员国元首理事会,该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组织所有重要问题。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讨论本组织框架下多边合作和优先领域的战略,决定经济及其他领域的原则性和重要问题,通过组织预算。

除元首理事会会议和政府首脑理事会会议外,上合组织框架内还设有外交、国防、安全、经贸、文化、卫生、教育、交通、紧急救灾、科技、农业、司法、旅游、工业、能源、减贫、体育等会议机制。上合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是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协调机制。

本组织有两个常设机构,分别是设在北京的上合组织秘书处和设在塔什干的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上合组织秘书长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主任由国家元首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2022年1月1日起,张明(中国籍)和米尔扎耶夫(乌兹别克斯坦籍)分别担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

2005年,上合组织—阿富汗联络组成立。上合组织同独联体、东盟、集安条约组织、经济合作组织、联合国亚太经社会、联合国毒罪办、亚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旅游组织、欧亚经济委员会、阿盟等建立了伙伴关系。

上合组织工作语言为汉语和俄语。

目前上合组织国家包括:

十个成员国:印度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

两个观察员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蒙古国。

十五个对话伙伴:阿塞拜疆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巴林、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柬埔寨王国、卡塔尔国、科威特、马尔代夫、缅甸、尼泊尔、阿联酋、沙特阿拉伯王国、土耳其共和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国家元首理事会

国家元首会议是本组织最高机构。该会议确定本组织活动的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决定其内部结构和运作、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原则问题,同时研究最迫切的国际问题。

元首会议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主办国元首担任国家元首会议主席。例会举办地按惯例根据本组织成员国国名俄文字母的排序确定。



政府首脑理事会

政府首脑(总理)会议通过组织预算,研究并决定组织框架内发展各具体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相互协作的主要问题。

政府首脑(总理)会议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主办国政府首脑(总理)担任会议主席。

例会举办地由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预先商定。



外交部长理事会

外交部长会议讨论组织当前活动问题,筹备国家元首会议和在组织框架内就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必要时,外交部长会议可以本组织名义发表声明。

外交部长会议例按惯例在每次国家元首会议前一个月举行。召开外交部长非例行会议需有至少两个成员国提出建议,并经其他所有成员国外交部长同意。例会和非例会地点通过相互协商确定。

国家元首会议例会主办国外交部长担任外交部长会议主席,任期自上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结束日起,至下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开始日止。

根据会议工作条例,外交部长会议主席对外代表组织。



各部首长会议

根据国家元首会议和国家政府首脑(总理)会议的决定,成员国各部门领导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组织框架内发展相关领域相互协作的具体问题。

会议主办国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会议主席。会议举办地点和时间预先商定。

为筹备和举办会议,经各成员国预先商定,可成立常设或临时专家工作小组,根据部门领导人会议确定的工作章程开展工作。专家小组由各成员国部门代表组成。

1、安全会议秘书会议

2、最高法院院长会议

3、公安内务部长会议

4、国防部长会议

5、军队总参谋长会议

6、司法部长会议

7、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

8、经贸部长会议

9、交通部长会议

10、农业部长会议

11、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会议

12、卫生部长会议

13、防疫部门负责人会议

14、文化部长会议

15、教育部长会议

16、科技部长会议

17、总检察长会议

18、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

19、边防部门领导人会议

20、最高审计机关负责人会议

21、旅游部门领导人会议

22、铁路部门负责人会议



国家协调员理事会

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是本组织日常活动的协调和管理机构。理事会为国家元首会议、政府首脑(总理)会议和外交部长会议作必要准备。国家协调员由各成员国根据各自国内规定和程序任命。

理事会至少每年举行三次会议。主办国家元首会议例会的成员国国家协调员担任会议主席,任期自上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结束日起,至下次国家元首会议例会开始日止。

根据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工作条例,受外交部长会议主席委托,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主席可对外代表组织。



常驻代表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代表由成员国依据本国现行的规定和程序,从具有高级外交职务的人员中任命,并在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收到其任命的书面通知后开始履行职责。

常驻代表须:

-确保派遣国的代表性和利益,以践行上海合作组织原则,完成上海合作组织任务。

-参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起草、审定和协商向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会议提交的文件草案,包括编写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会议议程的草案。

-参与安排上海合作组织各机构决议的落实。

-向派遣国通报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的工作。

-协助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开展工作所需的派遣国信息库。

-根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和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的现有决议,向秘书处提供必要协助,确保及时为上海合作组织和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提供资金。

-接受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向成员国征询国内政治、外交政策和区域安全等重大问题,并帮助提供此类信息。




信息来自上海合作组织网站 https://chn.sectsco.org/